渝建〔2018〕467號
重慶市城鄉建設委員會
重慶市規劃局
重慶市公安局消防局
重慶市民防辦公室
關于印發《重慶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聯合驗收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區縣(自治縣)城鄉建設、規劃、消防、民防等部門,有關單位:
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開展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試點的通知》(國辦發〔2018〕33號)及我市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試點方案要求,市城鄉建委會同市規劃局、市消防局和市民防辦,制定了《重慶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聯合驗收管理辦法》,現印發實施。
重慶市城鄉建設委員會 重慶市規劃局
重慶市公安局消防局 重慶市民防辦公室
2018年7月31日
重慶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
竣工聯合驗收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竣工驗收工作,提高工作效能,簡化審批程序、縮短審批時限、強化審批責任,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開展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試點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竣工聯合驗收遵循“統一申報、統一受理、限時聯合辦理、統一出具意見”的原則。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含裝飾裝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竣工聯合驗收主要包括:建設工程質量竣工驗收監督、建設工程消防驗收(含竣工驗收消防備案抽查)、結建人防工程驗收、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建筑能效(綠色建筑)測評、建設工程檔案單項驗收等單項驗收。
竣工驗收階段根據實際情況需要選擇性辦理事項,如:建設項目涉及國家安全事項驗收、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放射防護竣工驗收審查、建設項目防雷裝置驗收(按渝府發[2016]57號規定由市氣象局監管范圍)、金融機構營業場所、金庫安全防范設施建設工程驗收等不在竣工聯合驗收范圍內,相關部門應在規定時限內辦結。
涉及市政公用服務的供水、排水、供電、燃氣、通信等事項應由建設單位在交付使用前完善。
第五條 竣工聯合驗收實行主協辦制度,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作為主辦部門,規劃、人防、消防等相關部門(機構)作為協辦部門。
聯合驗收依照“誰建設、誰負責,誰審批、誰負責,誰驗收、誰負責”原則,不替代項目參建各方建設主體責任。
由市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監管的工程,若協辦部門非同級部門時,由市級專業部門負責轉辦。
第六條 建設工程已完工并符合下列條件,方可申報竣工聯合驗收:
?。ㄒ唬┙ㄔO工程已按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內容建成,并滿足《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規定》的竣工驗收條件。
?。ǘ┙ㄔO工程已按規劃許可文件的要求全部完成,具備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條件;或未按規劃許可文件的要求全部完成,但具備分段、分棟竣工規劃核實條件的。
?。ㄈ┙ㄔO工程已按審查合格后的消防設計文件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要求建成,具備消防驗收條件;建設單位已組織相關單位開展消防竣工自驗收,并形成消防安全質量竣工驗收表;建筑消防設施檢測合格。
?。ㄋ模┙Y建防空地下室工程,已完成工程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滿足法律法規規定的驗收條件并已實施人防設施、設備檢測;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工程,已按規定繳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
?。ㄎ澹┕こ探ㄔO檔案資料已收集齊全并整理完畢。
?。┢渌煞ㄒ幰筮_到的驗收條件。
第七條 主辦部門應當在聯合驗收窗口統一受理建設單位的驗收申請。
主辦部門負責審查聯合驗收全部申請材料是否齊全和符合法定形式;主辦部門認為有必要的,可要求同級協辦部門參與審查工作。對于資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聯合驗收受理通知書;資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以書面方式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補正時間不計入審批時限。
主辦部門應在作出受理決定的當日通知協辦部門領取審批材料;協辦部門應在接到通知后1個工作日內派人領取審批材料。
第八條 各聯合驗收參與部門(機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按照各自職責監督或組織實施相關的聯合驗收工作。
需在施工現場實施的現場驗收,由主辦部門會同相關協辦部門(機構)在受理之日起4個工作日內組織聯合現場驗收。
第九條 聯合驗收完成后,各聯合驗收參與部門(機構)應在規定時限內將書面驗收意見反饋至聯合驗收窗口。驗收事項通過的,應按規定時限出具相關法律文書;驗收事項未通過的,一次性書面告知理由和整改要求;超期未送達聯合驗收窗口的,視為該聯合驗收事項合格。
第十條 主辦部門匯總協辦部門(機構)書面意見,對聯合驗收事項全部通過的項目,辦理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竣工驗收備案登記證》及各單項驗收合格法律文書由聯合驗收窗口統一發放建設單位。
單項驗收事項需整改的,建設單位在完成整改后,重新向聯合驗收窗口申請該事項驗收,由該單項驗收部門(機構)組織驗收后,將書面意見反饋至聯合驗收窗口。
第十一條 自聯合驗收受理之日起算,各單項驗收出具驗收意見的時限為:建設工程質量竣工驗收監督第5個工作日;建設項目消防驗收第7個工作日;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第7個工作日;建設項目人防驗收第7個工作日;建設工程檔案單項驗收第9個工作日。
第十二條 各區縣可根據實際情況,結合實際進一步優化驗收流程、精簡申報材料、縮短辦事時限。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重慶市城鄉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18年8月31日前為過渡期,建設單位可自主選擇是否辦理聯合驗收,2018年9月1日起全面實行聯合驗收。